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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8执1432号

徐忠臣、吴甲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忠臣;吴甲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8执1432号

申请执行人:徐忠臣

被执行人:吴甲臣本院在执行徐忠臣与被执行人吴甲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被执行人吴甲臣于自2019年8月起,每个自然月15日前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00000元,直至被执行人总共给付申请人执行款共计65000元及利息。

二、若被执行人吴甲臣未按期履行给付,则徐忠臣有权按原调解书向吴甲臣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自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 张 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