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84民初2554号
原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中南村**。
法定代表人:张宝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明,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文,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震生,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克学,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庆荣,男,1962年10月1日生,蒙古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原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震生、胡庆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00元,减半收取25500元,由原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人民币39860元,由原告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直接支付至被告陈震生名下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锦州市分行;账号62×××17)。
审 判 长 沈 健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法官 助理 张玉梅
书 记 员 张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