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27民初772号
原告:黄红忠,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云,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大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柳士楼,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黄红忠于2019年4月3日提交起诉材料,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87,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登记立案,案号为(2019)冀0627民初772号,当庭开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黄红忠须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黄红忠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申请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继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亚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