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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7民初772号

黄红忠与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红忠;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27民初772号

原告:黄红忠,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云,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博天床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大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柳士楼,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黄红忠于2019年4月3日提交起诉材料,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87,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予以登记立案,案号为(2019)冀0627民初772号,当庭开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黄红忠须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黄红忠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申请费。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继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亚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