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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民初45号

冯容根与松原市荣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容根;松原市荣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民初45号

申请人:冯容根,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

申请人:松原市荣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许吉清,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冯容根与被申请人松原市荣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述简称荣怀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申请人冯容根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荣怀房地产公司名下多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冯容根与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下述简称一法担保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达成编号:一法2019年诉保字第C***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合作合同》,一法担保公司就被申请人荣怀房地产公司名下房产价值18888298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容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松原市荣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省松原市江南乌兰大街某小区、申请人冯容根要求被申请人松原市荣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的房屋,即:23幢102室(313.12平方米)、104室(312.12平方米);25幢101室(320.76平方米)、103室(312.93平方米)、105室(312.93平方米)、107室(307.62平方米);26幢101室(321.55平方米、已网签至韩寅名下)、102室(308.31平方米)、103室(312.09平方米);27幢103室(312.09平方米)、104室(312.09平方米)、106室(321.56平方米);32幢101室(321.82平方米)、103室(312.39平方米);33幢105室(312.93平方米、已网签至韩寅名下);24幢706室(47.35平方米)、717室(57.96平方米)、814室(51.78平方米)、1012室(50.35平方米)、1016室(51.7平方米)、1101室(50.35平方米)、1102室(49.75平方米)、1105室(47.35平方米)、1106室(47.35平方米)、1113室(52.3平方米)、1114室(51.78平方米)、1118室(51.7平方米)、1119室(51.7平方米);

二、查封被申请人松原市荣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省松原市江南乌兰大街某小区1幢107室(181.02平方米)、1911室(97.29平方米)、1811室(97.29平方米)、1701室(139.33平方米)、1501室(139.33平方米)、1405室(131.83平方米)、1707室(97.29平方米)、1509室(137.83平方米)、808室(131.43平方米);2幢107室(174.47平方米、已网签至陈美玲名下)、108室(217.81平方米)、109室(76.53平方米);5幢506室(95.39平方米)、509室(64.98平方米);9幢307室(122.25平方米);34幢106室(87.9平方米)、302室(120.68平方米)、402室(120.68平方米)、604室(87.93平方米);35幢101室(73.48平方米);36幢401室(73.73平方米)、402室(121.02平方米)房屋;

三、查封期间的上述财产由被申请人松原市荣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管护。管护期间不得抵押、出卖、变卖、毁损查封财产,即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必须保证查封财产的安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处分查封财产时,必须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提存价款;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冯容根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保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审判长  于福桐

审判员  邰伟莉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邹仕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