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4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明,男,生于1980年7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梁云鹏,男,生于1982年8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陈玉申,男,生于1957年3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本院在执行王德明申请执行梁云鹏、陈玉申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云鹏、陈玉申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镇平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4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梁云鹏名下的车辆类型为K31、车辆识别代码为179014、车牌号码为豫R×××**的长安牌机动车一辆。本裁定扣押期限至2021年6月3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靳云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