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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4执恢11-1号

王德明、梁云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德明;梁云鹏;陈玉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4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明,男,生于1980年7月6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梁云鹏,男,生于1982年8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陈玉申,男,生于1957年3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本院在执行王德明申请执行梁云鹏、陈玉申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云鹏、陈玉申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镇平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4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梁云鹏名下的车辆类型为K31、车辆识别代码为179014、车牌号码为豫R×××**的长安牌机动车一辆。本裁定扣押期限至2021年6月3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靳云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