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4652号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3。
负责人:李宜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彦珩,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1X。
被告:何秋霞,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41。
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彦珩、何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伟松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崔彦珩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2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贷款年利率为23.76%,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罚息年利率35.64%,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借款到期前按贷款利率计算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暂计至2019年1月25日,利息6729.63元,罚息384.12元);2.请求判令被告何秋霞为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崔彦珩签订编号为(南微)农商借字2018第0870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崔彦珩向原告申请贷款人民币75000元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实际贷款利率和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为准。如逾期还款,根据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4.1、14.4条款及第21条违约责任第21.1款第(1)项、第21.2款第(5)、(9)项,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贷款立即到期,并在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借款到期前按贷款利率计算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同日,崔彦珩与原告签订编号(南微)2018还字第0870号《还款计划书》,约定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每月21日前偿还本金0.1万元,2019年5月2日前偿还本金6.4万元。2018年5月2日,原告向被告崔彦珩发放贷款人民币75000元,借款年利率为23.76%,按协议还款,贷款期限至2019年5月2日止。2017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何秋霞签订编号为(南微)农商高保字2017第066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何秋霞为崔彦珩与原告自2017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3日期间办理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的最高额本金为18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自2018年9月21日起,被告崔彦珩未按时支付本息,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因此原告有权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其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其他费用,并要求保证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根据编号为(南微)农商借字2018第0870号《个人借款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第9.2款的约定:“缔约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各种商业文件信函以及司法机关诉讼、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书均按本合同首部列明的通讯地址(即为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根据合同约定,崔彦珩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分别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180×××××090。根据编号为(南微)农商高保字2017第066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第3条争议解决第3.2款约定:“缔约各方一致确认:本合同项下各种商业文件信函以及司法机关诉讼、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书均按本合同首部列明的通讯地址(即为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根据约定,何秋霞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分别为佛山市南海区××××××××××巷8号、135×××××756。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诉讼中,原告补充:请求判令被告崔彦珩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2000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贷款年利率为23.76%,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罚息年利率35.64%,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借款到期前按贷款利率计算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21日是,利息9320.12日,罚息703.89元)。两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视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证据来源合法、有原件核对、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并查明,原告与两被告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了送达地址,本院将该地址作为送达文书的确认地址向两被告邮寄应诉材料,邮件于2019年3月22日被签收。
本院认为,本案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崔彦珩发放借款,但被告崔彦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本院依法向两被告分别送达了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上述两邮件并于2019年3月22日被签收,应视为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及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通知于签收日送达至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归还计至2019年3月21日止的所有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罚息,并从2019年3月22日起按罚息年利率35.64%(即以约定的贷款年利率23.76%上浮50%计)计付本金72000元的罚息、计付利息9320.13元的复利予原告的主张,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秋霞自愿为被告崔彦珩的本案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崔彦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编号为(南微)农商个借字2018第0870号《个人借款合同》项下计至2019年3月21日的贷款本金72000元、利息9320.13元、罚息703.89元予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应从2019年3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7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64%计付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9320.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64%计算复利予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何秋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债权本金1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92元、财产保全费811.14元,合计1700.0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按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方式负担。经原告同意,两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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