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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1026民初1370号

胡红岗与段占军、段占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红岗;段占军;段占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1026民初1370号

原告:胡红岗,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段占军,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被告:段占仓,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

原告胡红岗与被告段占军、段占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红岗、被告段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占仓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红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段占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由被告段占仓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6年11月26日被告段占军因做生意急需资金经其弟被告段占仓担保向原告借款,当天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段占军转款150000元。被告段占军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注明还款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被告段占仓在借条上注写担保人段占仓。借款到期后,原告先后向两被告索要均未果。为此,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段占军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该借款与被告段占仓没有关系,被告段占军已归还原告3500元,下余的借款被告段占军同意归还,但要求原告不要再打扰被告及被告家人的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村,被告段占军系被告段占仓之兄。2016年11月26日被告段占军因做生意急需资金经其弟被告段占仓担保向原告借款,原告便将其在宁县金融办所贷的150000元贷款借给被告段占军,被告段占军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注明还款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被告段占仓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了名。后被告段占军归还借款3500元,对下余的146500元借款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胡红岗与被告段占军之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各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段占军归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与被告段占仓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因此应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段占仓应当对被告段占军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段占军归还原告胡红岗借款150000元(含已归还的3500元),被告段占仓负连带责任。上述金钱给付内容,限被告段占军、段占仓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段占军、段占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