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3财保99号
申请人:福建百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华论国际大厦****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81774G。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道明,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飞鸿,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中福田意环境技术(青岛)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岙东路****厂房北侧车间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82GK79。 申请人福建百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福田意环境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百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中福田意环境技术(青岛)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为由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福田意环境技术(青岛)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37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百力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建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蔡礼节 代
书记员 吴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