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423刑更3号

黄中和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黄中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23刑更3号 罪犯黄中和,男,1977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2018年8月2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监视居住,2018年12月28日被本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8)川1423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黄中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黄中和同案犯陈某不服,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期间,陈某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川14刑终15号刑事裁定书准予上诉人陈某撤诉。本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洪雅县司法局于2019年5月29日书面建议本院对罪犯黄中和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洪雅县司法局提出罪犯黄中和在缓刑判决生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现已超过一个月,建议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8日,本院对罪犯黄中和赌博犯罪作出一审判决,向其送达了一审刑事判决书及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告知其应于缓刑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洪雅县司法局报告。后黄中和同案犯陈某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期间,黄中和未经办案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洪雅外出务工。2019年2月28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陈某撤诉。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向黄中和的母亲李某某送达了二审刑事裁定书,并要求其通知黄中和及时报到。后黄中和一直未到洪雅县司法局报到,至今已超过一个月。

本院认为,罪犯黄中和身为被宣告缓刑的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已超一个月,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川1423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黄中和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黄中和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刑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利军

审判员  龚 讯

审判员  范瑞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雪梅 送交看守所羁押通知书 洪雅县司法局: 罪犯黄中和赌博一案,本院现已作出(2019)川1423刑更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黄中和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你局在收到本院(2019)川1423刑更3号刑事裁定书后立即请求公安机关组织追捕,将罪犯黄中和送交看守所羁押,并将送交羁押的情况及时反馈我院。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