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1623执1243号 本院在执行陆亚芳与翟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翟魁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翟魁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执行员 :聂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来自
陆亚芳;翟魁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1623执1243号 本院在执行陆亚芳与翟魁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翟魁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翟魁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执行员 :聂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