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26民初1992号

王艳红与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艳红;郭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992号

原告:王艳红,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郭平,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王艳红与被告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艳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