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992号
原告:王艳红,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郭平,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王艳红与被告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艳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