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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5186号

郭某1、郭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郭某3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518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1,男,汉族,1953年1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郭某2,男,汉族,1951年4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郭某3,女,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郭某1诉郭某2、郭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郭长礼、段兰英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北29号院2号楼6层3号房屋(郑房权证字第**)一套原告郭某1继承所有。

二、被告郭某2、郭某3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郭某1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承担强制执行费用。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郭某2、郭某3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某1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郭长礼、段兰英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北29号院2号楼6层3号(郑房房权证字第**)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郭某1(身份证号:)名下;

二、郭某1(身份证号:)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相关产权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照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