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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623行初105号之一

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盐津县农业局农业行政管理(农业):渔业行政管理(渔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云南省盐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渔业行政管理(渔业)
当事人
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盐津县农业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云0623行初105号之一原告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盐津县柿子镇三河村小滩子。法定代表人文恩超,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少斌,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秋麟,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盐津县农业局,住所地:盐津县盐井镇文兴街**。法定代表人刘华彬,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正伦,盐津县农业局法规股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粱义丰,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盐津县农业局渔业行政许可一案,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就本案证据文运水产养殖招商引资合作协议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判需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协议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于2018年12月26日中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盐津县农业局渔业行政许可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津白水江文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

审 判 长  罗冬毅

人民陪审员  徐天华

人民陪审员  陈龙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肖静

书记员谭远琴附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