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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1437号

曹忠然、徐福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忠然;徐福贵;王乃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曹忠然,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徐福贵,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王乃照,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执行曹忠然与徐福贵、王乃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徐福贵的银行存款1327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朝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