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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6刑初556号

康铁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
当事人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康铁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106刑初55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铁旦,男,1991年06月22日出生于山西省柳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柳林县。2012年6月15日因吸毒被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2年9月7日因吸毒被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3月29日因吸毒被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9]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铁旦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员红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铁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康铁旦因毒驾被吕梁市公安局注销驾驶执照。201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康铁旦再次拍摄了申请驾驶证所用的白底照片,并将该照片粘贴在其姐夫付某的驾驶证内。2019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康铁旦驾驶×××黑色红旗轿车行驶至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与东岗路中段南沙河北岸,因出示该变造的驾驶证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康铁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查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康铁旦变造的驾驶证照片(驾驶人付某,身份证号×××,驾驶证所用照片是被告人康铁旦的。),山西省吕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查询情况(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驾驶证上驾驶人照片与驾驶人档案内照片不相符;康铁旦,身份证号142327199106224951,该驾驶人驾驶证因吸毒成瘾未解除已注销。),证人付某的证言及其驾驶证补办信息(2017年12月,付某因驾驶证丢失,重新补办的驾驶证。),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柳巷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回复称,不对真的驾驶证做鉴定,因被告人康铁旦使用驾驶证系真的驾驶证变造而来,故无法对其真伪性做鉴定。),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为阴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铁旦在自己的驾驶证被注销之后,以更换照片的方式变造他人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康铁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康铁旦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二、扣押在案的变造驾驶证,由原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柴 喆

人民陪审员 邓卫红

人民陪审员 李耀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苏亚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