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1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游,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巩义市富达轿车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籍贯河南省巩义市,住河南省巩义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牛晓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9〕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游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永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游及其辩护人牛晓东,被害人近亲属张某、孙荣彩、孙朝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1月1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周游酒后驾驶豫A×××**号出租车,沿巩义市回郭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巩义市回郭镇人民路北罗村段处时,与逆向行驶的孙俊杰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孙俊杰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周游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俊杰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周游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6.3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周游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游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周游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周游酒后驾驶豫A×××**号出租车,沿巩义市回郭镇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巩义市回郭镇人民路北罗村段处时,与逆向行驶的孙俊杰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孙俊杰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周游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俊杰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周游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6.3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周游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待。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游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孙某、王某的证言,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报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游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与之相关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王延平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
人民陪审员 李爱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坤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