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2294号
原告:王兴光,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允,菏泽高新景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学记,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王兴光与被告田学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王兴光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学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光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学记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光撤回对被告田学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兴光负担。
审判员 王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