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7执7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东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1村附****。
负责人:熊莹,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海,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仪,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汪义光,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东支行与汪义光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鄂0107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东支行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东支行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东支行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7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华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汪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