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305号
原告:周丕海,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大腕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福年广场**506-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T。
法定代表人:王义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深圳大腕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丕海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聂海琴
人民陪审员 陈楚珊
人民陪审员 范威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