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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503执268号之一

王军、李红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6-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军;李红霞;张国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3执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性,1963年02月17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李红霞,女性,1969年12月04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张国威,男性,1973年07月15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申请执行人安王军与被执行人李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03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培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李红霞名下3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有价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振平二〇二一月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