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3执2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性,1963年02月17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李红霞,女性,1969年12月04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张国威,男性,1973年07月15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申请执行人安王军与被执行人李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03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培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李红霞名下300000元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有价证券、土地、房产、车辆等。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振平二〇二一月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