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109执467号之二

翟魁勋、王清、赵墨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7-0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魁勋;王清;赵墨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执4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翟魁勋,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王清,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赵墨舫,女,1988年4月19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109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清、赵墨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清、赵墨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清、赵墨舫在石家庄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由其所交的契税及房屋维修基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清、赵墨舫在石家庄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其所交的契税及房屋维修基金。 二、提取被执行人王清、赵墨舫在石家庄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契税及房屋维修基金1467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靳冠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