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302民初1083号
原告:胡留生,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成晓杰,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陈沛良,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原告胡留生诉被告成晓杰、陈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康石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胡留生于2019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留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留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撤诉减半收取5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留生负担。
审判员 康石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 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