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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24执52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小林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小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724执52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蒋小林: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小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乡县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724民初5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6055.39元。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2019年5月13日,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蒋小林住房公积金5200元。2019年6月3日,蒋小林主动交纳执行款905.39元。当天,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领取执行款6055.39元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蒋小林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