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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2民初4482号

胡敏与武进诚、武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敏;武进诚;武青;陈良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2民初4482号

原告:胡敏,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武进诚,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武青,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陈良好,男,汉族,住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诉武进诚、武青、陈良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5元,减半收取18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蕴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龚 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