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2民初4482号
原告:胡敏,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武进诚,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武青,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陈良好,男,汉族,住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敏诉武进诚、武青、陈良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5元,减半收取18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蕴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龚 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