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纪绪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永芹,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同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颜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