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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03民初5043号

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8-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永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纪绪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永芹,女,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佳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同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颜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