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2112号
原告:杨广,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茹,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金色港湾项目部西。
法定代表人:宫坚雅,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龙,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富,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原告杨广诉被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玉龙、刘德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0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欠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2月27日到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每月工资1000.00元,被告安排原告到翁牛特旗金色港湾小区K3、K4、K1、FZ、C区、D区从事外围保洁工作,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11月27日的工资款9000.00元,于2019年1月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枚9000.00元的欠条,被告从打印机打印了一张保证书,让原告等10个保洁员在上面签字捺印,保证在欠条签订日期起不会离职,被告承诺2019年3月末付清所有工资,可是到了双方约定的给付期限,原告找被告索要工资款,被告只将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工资款给付原告,2019年3月份和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11月27日拖欠我的9000.00元工资一直没有给付,被告共拖欠我工资款10000.00元,被告拖欠我工资款不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工作期间无故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在2019年1月10日-2019年1月13日,先后对原告作出2次处罚,原告累计应支付罚款1800.00元,另外,原告诉称的工资数额存在不实之处,原告自2019年2月27日在公司离职,此后未从事劳务,无权主张劳务费,另原告曾承诺劳动期间不能私自离岗怠工。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自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11月27日的工资款9000.00元属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处的离职时间为2019年4月2日,被告尾欠其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的劳务费1000.00元,对以上事实,原告仅提交了陈贵的证人证言,陈贵曾为被告公司员工,但因劳资等问题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宫坚雅发生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的规定,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以上事实的存在,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尾欠的劳务费100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存在多次旷工的情况并对其处以罚款1800.00元,该款项应自工资款中扣除,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为其单方出具,无原告签字及捺印,且原告不予认可,被告的答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履行支付原告劳务费的义务,确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拖欠的工资款9000.00元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广劳务费9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艳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 阳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