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晋0105刑初47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出生于山西省汾西县,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郝某、华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9〕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郝某、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段某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营销部任督导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委托其代收各下属中支机构上交公司“开门红”等业务支持激励方案中的押金,共计65.8万元,未按公司规定上交公司财务。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段某陆续将13.36万元押金退回到活动方案要求的中支机构,剩余52.44万元全部用于营利活动的资金周转或投资等使用。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段某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营销部任督导员、F1部高级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委托其代收公司组织的“高端产说会”门票共计101.291万元,未按公司规定上交公司财务,而是全部用于营利活动的资金周转或投资等使用。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53.731万元。2018年7月初,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年度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段某挪用公司款项,经逐步核对,被告人段某于同年7月3日至10日期间,陆续将人民币167.091万元退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另查明,2018年9月28日,侦查人员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将被告人段某抓获,并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证明、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交回公司款项明细及收据、审计报告、被告人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53.731万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认为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段某是在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被民警抓获,其到案不具有主动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其系初犯、自愿认罪等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田荣川
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
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