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329执恢336号
申请执行人:张伟。
被执行人:朱勐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朱勐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xxxx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朱勐毅银行存款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克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侯天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