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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4执631号

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柴翠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
当事人
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柴翠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4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046921659487。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新华东街**。负责人刘雅洁,主任。

被执行人:柴翠翠,女,汉族,1986年3月29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柴翠翠行政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柴翠翠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期限为长期。本院经审核,认为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豫0204行审3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柴翠翠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丽

代理

审判员 王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传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