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6民初2073号
原告:陶某,男,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女,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锐
审 判 员 薛 晖
人民陪审员 袁玉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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