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02执1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城XX路XX号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佩,惠滢洁,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子渝,女,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身份证号码:513XXXXXXXXXXXXXXX。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赵子渝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陕0102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9841.53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律师代理费916元,诉讼费969元及案件执行费57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环XX路XX段XX号XX幢XX室的房产一套,合同号:Y151XXXXX。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康建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