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财保172号
申请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山街道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58674。
法定代表人:刘壮涛。
被
申请人:陈1某某,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被
申请人:陈2某某,男,汉族,1995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
申请人:喻某某,女,汉族,1971年2渝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被
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54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被
申请人:重庆市东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接龙镇春龙村洞子口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945385990。
法定代表人:陈召海。申请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1某某、陈2某某、喻某某、刘某某、重庆市东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1某某、陈2某某、喻某某、刘某某、重庆市东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万元,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重庆市涪陵区银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额为88万元的担保函为本案的仲裁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严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