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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1执162号

唐发平与张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发平;张祥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51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唐发平,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张祥,男,199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发平与被执行人张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渝01民终39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发平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祥支付申请执行人唐发平赔偿款56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张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5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祥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祥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限制被执行人张祥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张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祥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张祥未在户籍地居住,下落不明;5、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将被执行人张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临控措施;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祥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唐发平。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为56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发平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祥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渝0151执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德伟

审判员  周 涛

审判员  赵青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浩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