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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02执683号

青海科悦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生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海科悦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马生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青0102执683号

申请人:青海科悦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海湖路**第**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生寿,男,回族,1967年3月2日生,现住西宁市。申请人青海科悦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生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马生寿退还申请人青海科悦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35737.45元,案件受理费3918元,保全费2720元,合计442375.45元。因被执行人马生寿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青海科悦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生寿承担执行费65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剩余432375.45元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审判员 安文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