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4民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金华市。
主要
负责人:蔡延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东方,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成,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自勉,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吴伟宏,执行董事。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与被上诉人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海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5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太平洋保险上诉请求:1.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5935号民事判决,裁定驳回大众公司的起诉或者判决驳回大众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涉案租赁物实际不存在,众海公司涉嫌融资诈骗已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大众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均为涉案刑事犯罪的受害人,系争电脑设备是否众海公司所有应当以刑事侦查结果为准,现有侦查情况已经可以初步判断系争电脑非众海公司所有。本案应当先刑后民,裁定驳回大众公司的起诉,待公安侦查结束后依法进行改判。大众公司辩称,众海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系争融资租赁交易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系争电脑设备真实存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众海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向本院寄送建议函,表明该局以对众海公司以网吧设备租赁项目为标的,与包括大众公司在内的18家融资方,以及包括太平洋保险在内的5家保险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商业合同履约责任保险合同》过程中涉嫌犯罪的事实开展侦查。由于该案牵涉面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取证难度很大,为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本院暂缓对本案的审理及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当具备“融物”和“融资”属性,回租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融物”属性不仅要求租赁物真实存在,还要求租赁物系承租人合法所有。本案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是众海公司31家直营网吧的电脑设备,现众海公司以网吧设备租赁项目为标的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刑事侦查,因此本案系争标的设备是否真实存在且为众海公司合法所有,处于真伪不明状态,需待公安机关侦查确定。因此本案的审理需以该刑事案件的侦查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沈竹莺
审 判 员 周 欣
审 判 员 张文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瞿 峥
书 记 员 桂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