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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2刑初184号

被告人周飞飞强奸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周飞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02刑初184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飞飞,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人周飞飞于2018年12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佳,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一部刑诉(20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飞飞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冰清,助理检察员谷记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飞飞及其辩护人胡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强奸罪 2018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周飞飞途径阜阳市颍州区周庄街上时发现被害人楼某智力低下,容易哄骗,遂心生歹意,试图将其哄骗至其住处与其发生性关系。后周飞飞将其带至其居住的阜阳市颍州区南京路新一中附近的一处桥洞下的床铺上,当日中午,周飞飞与楼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中午11时许,周飞飞将楼某带至阜阳市颍州区闲逛,后回到桥洞,周飞飞再次与楼某发生了性关系。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楼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案案时无性防卫能力。 (二)、盗窃罪 1.2018年10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周飞飞至阜阳市颍州区户,周飞飞发现该家住户的厨房防盗窗有缺口且家中无人。周飞飞将窗户拉开并顺窗户爬入被害人宁某家中,将被害人宁某放在卧室内电视机附近的小猪存钱罐盗走,该存钱罐内有现金大约人民币700元。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飞飞再次至阜阳市颍州区户,周飞飞通过攀爬厨房防盗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宁某家中,将宁某放在卧室桌子上的一个皮包内的600元人民币盗走。 3.2018年12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周飞飞再次至阜阳市颍州区户,周飞飞欲再次从厨房进入室内,发现该窗户被封死。周飞飞使用一根木棍将厨房窗户别碎,后周飞飞再次进入被害人宁某家中,将被害人宁某放在卧室床头处的30余元硬币盗走后。 4.2018年4、5月份的一天早晨,被告人周飞飞行至阜阳市颍州区自建房。周飞飞从自建房东边一处小门进入室内,在室内从楼梯上到自建房二楼,将被害人张某放在二楼东边的一个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的3200元现金盗走(已退还给被害人500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飞飞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人程立彬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周飞飞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安徽高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飞飞明知被害人楼某无性防卫能力,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使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飞飞犯有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飞飞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飞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飞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周飞飞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志

审 判 员  谢式纪

人民陪审员  王 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别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