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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3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戈兆云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刘道彬小吃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1-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戈兆云;南京市栖霞区刘道彬小吃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13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戈兆云,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刘道彬小吃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11360038350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摄山星城摄山路**楼下。经营者:刘道彬。申请执行人戈兆云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刘道彬小吃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3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核实被执行人系个体工商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刘道彬小吃店经营者刘道彬银行存款105746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方方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