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02执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舒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36年07月17日,身份号码:61230XXXX6********,住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组织机构代码:69XXXX83-9。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陕0702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7625元,支付滞纳金11161.64元;承担本案受理费2110元、执行费664元,但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调查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房产、车辆、股票均查无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已被另案保全查封; 3、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舒某某,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在穷尽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舒某某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亮
审 判 员 王和平
审 判 员 苟汉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执 行 员 崔岩
书 记 员 栾佳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