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2民初2120号
原告:开封市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西段桂花园小区(**楼**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05720264X2。
法定代表人:周海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小松,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龙,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敬礼,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开封市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敬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开封市双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