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1386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柳燕,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
申请人:邓利慧,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柳燕与被申请人邓利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的(2019)湘1002执保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邓利慧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柳燕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柳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邓利慧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阵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