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02民初1554号
原告:徐国梁(曾用名:徐国鑫、徐延冉),男,汉族,1971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伟东,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澳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107国道与南环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靳占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迪,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国梁与被告河南省澳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嘉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徐国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澳嘉置业公司返还原告徐国梁建设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140万元及利息;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协商同意由原告徐国梁承建被告被告澳嘉置业公司开发的豫中南建材家居财富港B区工程项目,双方约定原告先交付给被告澳嘉置业公司施工履约保证金140万元,原告按约定已全部交付,交付后被告迟迟不让原告进场施工,后发现被告又组织其他建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履约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豫中南建材家居财富港B区工程总承包协议系被告澳嘉置业公司与河南省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签,原告徐国梁不是合同当事人,作为本案原告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国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磊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