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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923财保18号

刘某与贾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某;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923财保18号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贾某。

申请人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太平洋保险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贾某驾驶的×××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