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923财保18号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贾某。
申请人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太平洋保险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贾某驾驶的×××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革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