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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2民初1505号

武汉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2民初1505号原告武汉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珠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崇强。被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雄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柒味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继祠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俞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