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1532号
原告:王金殿,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凤蛟,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第三人:姜伟,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原告王金殿与被告姜凤蛟,第三人姜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 红
人民陪审员 李永生
人民陪审员 颜翠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