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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民初1532号

王金殿与姜凤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金殿;姜凤蛟;姜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1532号

原告:王金殿,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凤蛟,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第三人:姜伟,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

原告王金殿与被告姜凤蛟,第三人姜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魏 红

人民陪审员  李永生

人民陪审员  颜翠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