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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2执1677-1号

秦XX、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0-12-1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XX;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执1677-1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

被执行人:秦XX、宋XX。 本院在执行枣庄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申请执行秦中兰、宋茂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2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杜东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