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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494号

陈佳宇与夏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佳宇;夏更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494号

原告:陈佳宇,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夏更生,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陈佳宇与被告夏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陈佳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夏更生立即向陈佳宇归还借款21637元及利息(利息以2237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2月12日为1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以生意困难为由,以高息回报分别向陈佳宇借款人民币296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双方在借据上约定的所谓违约金即利息超过银行的24%部分利息原告不予诉求,暂计本息为人民币22637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总共归还9000元,其中本金归还7963元,利息归还1037元,其余借款尚未归还。本案审理过程中,陈佳宇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等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陈佳宇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等罪名,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佳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原告陈佳宇已预交183元),退还给原告陈佳宇。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世寅

审判员  朱永前

审判员  林钰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