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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民初2667号

李迎辉与任晓博、贾志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迎辉;任晓博;贾志源;张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2667号

原告:李迎辉,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郑州市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任晓博,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告:贾志源,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告:张东,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新密市。

原告李迎辉诉被告任晓博、贾志源、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迎辉于2019年6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迎辉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迎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