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2667号
原告:李迎辉,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郑州市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任晓博,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告:贾志源,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住登封市。
被告:张东,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新密市。
原告李迎辉诉被告任晓博、贾志源、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迎辉于2019年6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迎辉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迎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