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9142号原告吴俊杰,男,汉族,1993年12月6日出生,住惠城区,被告周湘勇,男,汉族,1963年9月1日出生,住惠城区,工作单位:惠州市火车北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杰与被告周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周湘勇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惠沙堤一路5号××大厦B栋6层17号房【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9.14㎡】的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99121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案外人惠州百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吴俊杰向本院出具担保函【编号:(2019)惠百融保字第092号】为上述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周湘勇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惠沙堤一路5号水印尚堤大厦B栋6层17号房【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9.14㎡】的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99121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卖、转移或其他形式的处分。如需续冻或续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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