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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201执1956号

俞开惠、赵庆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俞开惠;赵庆军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201执1956号

申请执行人:俞开惠,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执行人:赵庆军,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申请执行人俞开惠与被执行人赵庆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2018)黔0201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庆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俞开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50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658元(未交纳)。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庆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赵庆军未履行义务,于2019年1月2日对赵庆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年1月4日依申请执行人俞开惠的申请将赵庆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5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18年12月20日,经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9年6月3日,本院就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本次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通过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黔0201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太智

审判员  杨 霆

审判员  饶 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谷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