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8102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10、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1K。
负责人:曹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浩祥,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谢曙光,男,1992年8月30日出生,住广西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2************0919。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水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海蓝 更多数据: